北京开封企业商会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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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1-06 16:30:00
 一、总则
  1.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尉氏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政策优惠稳定,办法灵活变通。对固定资产投资外资500万美元、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大的优惠。
  3. 重诺守信、重点保护、全程服务,保证投资者在我县事业成功。
  二、税费征收
  1.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免二年,减三年)。
  2. 其它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第2年至第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3. 已签约的项目、在建项目或已建成投产的项目,仍按原优惠政策执行。
  4. 客商以无形资产、销售网络、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形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到我县组建企业集团的,被并购企业的亏损可作为企业集团的新增经营性亏损,允许企业集团按税法规定在税前列支;被并购的固定资产可作为新扩建生产项目投资享受政策优惠。
  5. 以上税收优惠办法,以照章纳税,缴后财政奖励的形式执行,一年结算一次。
  6. 凡在我县境内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一律执行“零收费”,免收地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上交省、市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办理有关项目手续,各部门只准收取工本费。
  三、土地厂房使用
  1. 所有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所需土地,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 对进入县工业基地的生产性企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可按最低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平均每亩土地年纳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同级财政逐年从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提取奖励基金,奖给企业,奖励数额与企业获得土地支付的金额相同。
  3. 进入县工业基地的生产性企业,用其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上解省、市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同级财政逐年从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提取奖励基金,奖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奖励数额与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上解省、市部分所付款额相同。企业若在20年内连续生产,可享受20年内奖励,即20年内由同级财政支付村组土地使用费。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停产半年以上且没有能力恢复生产的,政府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4. 大力挖掘县内资金,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化或专业厂房,筑巢引凤,吸引更多的客商到我县投资。
  四、引资奖励
  1. 对引进县外资金新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投资项目必须是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待项目建成后,按实际纳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予以奖励(奖励到企业终止);年纳税额地方留成在300万元以上的解决县财政供给指标一个(以上奖励依据,以县招商领导小组实际考核认定为准)。
  2. 重奖引进外商投资企业者,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3. 鼓励开办引进生产、加工出口产品企业,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财政奖励0.05元人民币。
  4. 其他项目依据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按折合后的资金额予以奖励。
  5. 引进无偿和捐赠款物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属国家项目资金的,不奖励)。
  6. 奖励程序。由项目引进人写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由受益单位兑现奖励。提取的资金,允许受益单位从成本中列支。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五、引进人才
  1. 自愿到我县工作的高、中级技术人才,原有身份、待遇不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待遇,允许以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2. 调入我县的急需人才,可重金聘用,工资奖金上不封顶。愿落户我县的高、中级科技人才,受聘后可提供优厚住房,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工作,并可享受科级政治待遇。对贡献较大且长期受聘者,每年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考察、探亲、旅游、培训、进修等待遇,工资照发。
  3. 引进的“三胞”及国外专家,尊重其民族生活习惯,保护个人隐私权。
  4. 凡是被引进到我县的各类人才,在县人才中心备案后,均享有人事代理和人事仲裁权。
  六、为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1. 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凡是客商投资项目,由县商务局牵头,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手续从简从快,自客商将申报项目、证件等有关资料全部送达后三日内,办完县内手续。需上级审批的,实行全程服务。
  2. 实行检查许可证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外商的各项合法权益。凡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的,不经县政府县长批准,不持有县政府制发的检查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罚款以及乱拉赞助,强行推销产品。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只纠章不罚款。严禁向招商引资项目指派施工单位,强装强卸,强买强卖设备料物,以服务为名吃、拿、卡、要,或以其它形式侵犯外商的利益。如有违反,县委、县政府将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新闻曝光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对未持有检查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进行检查、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单位有权不予接待,拒绝缴纳有关费用,并对当事人进行举报。
  3. 国内外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自行招聘、招收或解聘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津贴、奖金的形式和标准。客商子女在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与我县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4. 对侵害客商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环境等各类违法案件,司法机关要从快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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