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封企业商会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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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1-06 16:22:00
一、土地使用:
    1、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凡在我市兴办企业,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除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外,不缴纳其他费用。
  3、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国内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项目开工之日起5年内,先由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暂为垫付企业用地相关征地费用,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第6年起,在5年内逐年还清受益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4、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投资我市,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国内投资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可以按更优惠的政策提供生产用地。 
二、税收政策:
    1、经营期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企业扶持。
  2、国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投资500万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给予该企业的扶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扶持。
  3、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追加投资形式的新增注册资本达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其新增所得,经国税局批准可单独核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4、在本市兴办的外资投资企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免征耕地占用税。
  5、在本市兴办的国内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经批准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可拿出已缴纳税费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的发展。
  6、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兴办企业,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内资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交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奖金扶持。
三、费用减免:
  1、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2、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属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000~3000万元的减免70%。
  3、在我市兴办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为10年以上,内资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4、在工业园内免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管理(工本费除外)。
四、其他: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凡本市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我市,或外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可实施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依照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及无偿享用土地的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和未缴纳的出让金,否则,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和担保。
五、涉企收费“一费制”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开封市依据有关规定,本者公平、公开、自愿、便利的原则,实行涉企收费“一费制”
1、“一费制”是在相关项目征收的主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企业按规定应该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的办法。
2、“一费制”企业的条件
凡在我市投资和已注册成立的内外资企业,新批企业注册资金及到位资金分别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以上;房地产开发新批企业注册资金及到位资金分别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和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及到位资金未达到标准,但销售收入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一费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并确认为“一费制”企业。
3、“一费制”收费定额的审核原则
①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核定标准为不高于国家收费标准的下限。
②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国家收费标准下限的50%审定
③企业缴费定额原则上两年审核一次。凡符合市委、市政府制定招商引资收费减免政策的按优惠政策进行审核。
4、“一费制”办公室统一审核并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执收部门、收费单位和相关企业依据两个目录一次性统一收缴相关费用。
5、对按时交纳规费的“一费制”企业,任何职能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再收取费用。违者,市优化办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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